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64)

2015-07-17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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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  )。
  A.判决宣告之日
  B.判决确定之日
  C.实施犯罪之日
  D.拘留或逮捕之日
  2.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察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
  A.是犯罪预备
  B.是犯罪未遂
  C.是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3.
  下列各种行为哪项实行数罪并罚?(  )
  A.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强奸妇女的,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4.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以下。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2周岁
  5.
  王某将与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时李某的熟人张某路过,见李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手机、钱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没有犯罪
  B.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夺罪
  D.王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org)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B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题目中甲已经着手犯罪,在盗窃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3.答案: D
  解析:
  >A选项属于选择罪状;B选项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C选项所犯罪行都是为了追索债务一个目的,不适用数罪并罚;D选项中强奸妇女是一个行为,为灭口而杀人又是另外一个目的的独立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必须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数罪并罚;
  >(2)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既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即对其所犯的数罪,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一个罪一个罪地确定罪名,裁量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4.答案: A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知14周岁以下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没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为是各自独立完成的,故不构成共同犯罪。D项排除。
  王某故意伤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际,拿走“手机、钱包”,构成盗窃罪。故正确答案为B。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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