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常识判断之法律常识(71)

2015-07-29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预计在2016年5月启动,要想取得好成绩,必须要提前规划复习。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    
      1.
  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主刑的是(   )
  A.拘役
  B.死刑
  C.管制
  D.罚金
  3.
  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哪一情形的,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C.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D.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
  5.
  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org)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
  解析: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1、犯罪预备,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2、犯意表示又称“犯罪决意”,指行为人表示决定实施某种犯罪的意思。一般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将犯罪意思表示于外部。单纯的犯意表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如果没有为实现犯罪意图而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已罪、处以刑罚。
  3、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所以本题选D。
  3.答案: C
  解析:
  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D
  解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答案: C
  解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这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A说法正确;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B说法正确;
  死刑有两种执行制度,一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种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需上报。C说法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D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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