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
I. 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I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考生应能:
1. 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 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 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约60分
中国宪法学约50分
中国法制史约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分析论述题5小题,共80分
III. 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其他主要法学流派。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词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三、法的普遍性
四、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五、法的程序性
六、法的国家强制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本质的不同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其他学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西方两大法系的特殊法律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第三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因素;法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定义;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
二、古代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
三、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资本主义法的本质;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四、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三节 法律移植与继承
法律移植;法律继承。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法的作用的种类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他种类。
三、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四、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五、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三、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第五章 法的渊源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第二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二、法的效力等级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要素
一、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律术语的种类。
二、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体系的内容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第七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概述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四、其他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案的提出
三、法律案的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概念;法律实施的内容与分类;法律实施的意义。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的概念;法律实现的意义;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的定义;执法的特点。
二、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率原则;合理性原则;其他原则。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定义;司法的特点。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守法的定义;守法的意义。
二、守法的要素
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三、守法的原因
四、守法的态度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的定义;法律监督的意义。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第九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四、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法律推理的定义;法律推理的特征。
二、法律推理的方式
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第三节 法律论证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法律论证的含义;法律论证的特点。
二、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
内容融贯性;程序合理性;逻辑有效性;结论可接受性。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其他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抽象条件;具体条件。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的种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三、归责与免责
归责的概念;归责的原则;免责的概念;免责的条件。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的定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第十二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的内涵
二、法治与法制
三、法治与人治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二、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秩序。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较高的公民文化素养。
三、依法治国方略及其实施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生产力
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三、法与市场经济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第二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二、法与政策
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三、法与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的含义;法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系。
第三节 法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的分类;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文化的概念;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
二、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冲突;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三、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区别;法与宗教的联系;法律在处理宗教问题中的作用。
第四节 法与科技
一、科技对法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的作用
第五节 法与社会和谐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三、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二、宪法规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三、宪法关系的概念、特点和类型
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四节 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
一、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体制;中国宪法的解释。
二、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体制;违宪审查的方式。
三、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的概念;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条件;政治条件;思想条件。
二、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
三、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四、宪法的发展趋势
公民权利的扩大、行政权力的强化、宪法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备、宪法与国际法的结合。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清王朝、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
《钦定宪法大纲》、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二、民族资产阶级的制宪活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革命根据地的制宪活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 1949年《共同纲领》
二、 1954年宪法
三、 1975年宪法
四、 1978年宪法
五、 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三、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的概念和类型;中国政党制度的内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四、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五、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政治制度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适宜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四、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的功能;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二、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规定;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国籍的概念;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的效力;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二、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财产权;文化教育权。
六、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的特点;国家机构的体系。
二、中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的法律地位;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四节 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四、国务院的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
三、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大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汉武帝时“德主刑辅”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主要立法:“约法三章”、《九章律》、“汉律六十篇”。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刑事立法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刑罚适用原则: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主要罪名。
三、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四、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吏管理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麟趾格;大统式。
二、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官当”入律;“重罪十条”;封建制五刑的初步形成。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登闻鼓直诉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刑讯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主要立法:《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民事行为能力;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与继承。
四、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御史台;官吏管理:科举制度,考课,致仕。
五、经济立法
土地立法;赋役立法;禁榷制度;对外贸易制度。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
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
四、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
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司法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IV. 题型示例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不可抗力属于客体法律概念
B. 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属于公理性原则
C.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可以直接成为法官的裁判依据
D.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假定条件与法律后果组成
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B.法系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
C.英国威尔士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D.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已失去意义
3.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国方略。关于法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B.法治要求“良法”之治
C.法治排斥和反对德治D.法治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某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甲通过贿买等方式阻止目击者作证,情节严重,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在该案中运用的逻辑推理方式是
A.演绎推理B.辩证推理C.归纳推理D.类比推理
5.某日,交警甲在乙的小饭馆吃午餐,付给乙餐费100元。当天下午,乙驾车到超市购物时违章停车,甲依法对乙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出具罚单。根据法律关系原理,上述“吃饭”与“罚款”两次活动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分别是
A.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B.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C.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6.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立法法第2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关于上述两个条文中“法律”一词的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两个条文中的“法律”含义相同
B.立法法第2条中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C.宪法第33条中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D.宪法第33条中的“法律”包括立法法第2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7.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属于我国程序法部门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8.下列关于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属于狭义的法律效力范畴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驻外使馆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D.折中主义是一种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法律效力原则
9.我国的国家宪法日是
A.11月6日B.12月4日C.9月20日D.9月29日
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
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11.下列权利中,我国现行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是
A.沉默权B.罢工自由
C.营业自由D.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下列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患有精神病而丧失选举权
B.乙被拘留,因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C.丙不识字,因无法填写选票而不享有选举权
D.丁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丧失选举权
1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根据宪法监督方式的分类,该宪法监督是
A.附带性审查B.宪法诉讼C.事先审查D.事后审查
14.下列关于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宪法解释权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在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D.宪法解释机制的目的在于激活宪法,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
15.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比较发达,其中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使用的契券称为
A.傅别B.白契C.质D.剂
16.秦朝的法律形式中,对法律条文、术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是
A.令B.法律答问C.廷行事D.封诊式
17.唐高宗永徽年间,某地有婢女不堪主人欺凌,将主人毒杀。后该婢女被官府缉捕归案,判处斩刑。根据唐律关于死刑复奏制度的规定,该案应复奏的次数是
A.无需复奏B.一复奏C.三复奏D.五复奏
18.《宋刑统》共十二篇,其首篇的篇名是
A.具律B.刑名C.名例D.法例
19.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是
A.大理院B.大理寺C.刑部D.法部
20.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国家的对外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独立,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是
A.《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B.《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多项选择题:第21~3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下列关于法学的认识,能够成立的有
A.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通常先有法后有法学
B.法学作为科学,它与神学、哲学和道德学说之间没有联系
C.法学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D.法学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22.不同法学流派对于“法是什么”的认识不一。下列关于法概念的描述,正确的有
A.社会法学派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B.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C.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3.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求的有
A.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
B.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受国家监督,不受社会监督
C.司法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24.下列关于立法体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B.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C.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决定我国一元立法体制的政治因素
25.港口税务官对船长说:“照章缴税!否则警察抓你。”
海盗对船长说:“按规矩交钱!不然把你抓走。”
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角度来看,对上述两种情形理解正确的有
A.税务官的话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
B.税务官与海盗的话都体现了法的强制性
C.海盗的话不能体现船长有交钱的义务
D.税务官的话意味着船长有纳税的义务
26.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
A.1958年法国宪法属于典型的民定宪法
B.我国现行宪法既是成文宪法又是刚性宪法
C.英国宪法是成文宪法,而美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D.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对宪法的分类
2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表述,正确的有
A.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B.行政长官可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
C.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D.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8.除了谋反、谋叛等重罪外,唐朝法律对其他犯罪的告诉有很多限制。下列情形中,为唐律所禁止的告诉行为有
A.卑幼告尊长B.在押犯告狱官虐待
C.八十岁以上者告子孙不孝D.奴婢、部曲告主人
29.清朝中央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其中包括
A.《回疆则例》B.《蒙古律例》C.《理藩院则例》D.《钦定西藏章程》
3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民商分立的编纂体例
B.采用个人本位的立法原则
C.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
D.吸纳整合德、日等国民法最新学理与立法经验
三、简答题:第31~3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1.简述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32.简述我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3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8小题,共8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的边框区域内。
34.(15分)赵某涉嫌杀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赵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多年后,真凶落网。此事经媒体跟踪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检察机关继而提起抗诉,经再审,赵某被宣告无罪。
请结合上述材料,运用法理学中法律监督的知识和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从监督主体角度看,材料中涉及哪些法律监督?
(2)法律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何意义?
35.(15分)正义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2013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达到1400多万件。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实,论述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途径与措施。
36.(15分)某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①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调整,合并了三个部门,增设了两个部门;②在全县公开竞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的四个局的局长,并由县长任命;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某乡,改设为镇;④在某乡实行直接选举,由该乡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乡长。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该县人民政府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7.(15分)联系实际,论述宪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合理差别的内涵。
38.(20分)
材料一: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唐律疏议·名例》
材料二: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① 材料一体现了唐律的何种刑罚原则?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② 材料一中允许“收赎”的情况有哪些?
(2)结合材料一, 阐述材料二的内涵。
参 考 答 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2.A3.C4.A5.D
6.D7.B8.A9.B10.B
11.D12.D13.C14.B15.C
16.B17.B18.C19.D20.D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ACD22.CD23.ACD24.ABCD25.ACD
26.ABD27.ACD28.AD29.ABCD30.CD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1.答案要点:
(1)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性质、内容和表现形式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都依赖于国家。这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保障和规范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这表现为三个方面: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的权力结构体系;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32.答案要点: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管理地方财政;
(3)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5)经批准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等变通或停止执行,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其他职权。
33.答案要点:
(1)《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
(3)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响。
(4)《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 首,共7篇。
(5)《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四、分析论述题:第34~37小题,每小题15分;第38小题,20分。
34.答案要点:
(1)第一,司法监督,在本案中体现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第二,社会监督,在本案中表现为媒体的跟踪报道。
(2)法律监督是现代法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35.答案要点:
(1)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作为现代社会权威的
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是实现正义的重要途径。司法要实现的正义包括实
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体正义注重结果的公正,程序正义注重过程的
公正。
(2)为了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
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司
法工作的监督;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和职业道德。
36.答案要点:
(1)县政府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调整不合法。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由县长任命局长的做法不合法。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经县长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乡调整为镇的改革措施合法。镇的建置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4)乡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合法。乡长由乡人大选举产生。
37.答案要点:
(1)平等保护是指对所有公民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等作为法律上差别对待的理由。
(2)平等保护不是绝对的,判断政府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第一,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公共利益;第二,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政府所宣称的目的的合理及必要手段;第三,政府对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3)合理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基于年龄差异的合理差别;基于生理差异的合理差别;基于民族差异的合理差别。
38.答案要点:
(1)① 体现了唐律的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该原则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废疾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三是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者。
② 允许“收赎”的情况有:一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者;二是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盗及伤人罪者;三是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四是罪犯将在服徒刑期限内老、疾者,依上述老、疾收赎的规定处理;五是犯罪时年幼,事发时长大者,依上述幼小收赎的规定处理。
(2)“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既强调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
一天之中有早晚,一年之中有四季,不可或缺;又强调德礼和刑罚在实施
政教中的关系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
唐朝立法的指导思想,集中体现了礼刑并用的特征。材料一中唐律规定
的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是这一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V. 参考书目
1. 法律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参考书
可参考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