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半月谈》第18期:打破潜规则绑架

2016-10-08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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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半月谈》第18期:打破潜规则绑架
 
  做个手术,要不要塞红包;孩子上学,要不要托关系;有的理财,其实是骗钱;有的低价,其实是陷阱……在社会生活中,潜规则似乎随处可见,令人无奈,令人烦恼,令人厌恶,令人畏惧。
  面对潜规则,你从是不从?不从,为了捍卫道德和尊严,你的事可能办不成,甚至可能碰得头破血流;从了,“好汉不吃眼前亏”,却违背了良心,失去了人格。
  潜规则,把违规变为“规则”,以邪恶绑架善良。从一个人、一件小事、一个局部,蔓延到千百个人、千百件小事、千百个局部,逼迫越来越多善良的人们屈而从之——为了眼前,为了利益,为了生存,甚至为了“成功”,丢弃尊严与人格,背叛道德与良知,逐小利而失大义,谋私利而损公德。久而久之,由少及多,由小及大,人们从被逼无奈到习以为常,甚至视歧途为正道,萌生“见怪不怪”、“天经地义”之感,社会风气被败坏,价值取向被扭曲,道德和文明被虚化。这似乎成为潜规则对善良人性的“绑架定律”。
  潜规则的本质是社会价值观被扭曲。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正当利益,所谓正当利益,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他人的利益,谓之正义。利与义的和谐,是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也自然成为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少数人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损害和侵蚀多数人的利益,违反规则而得不到制止和惩处,反而变本加厉,以至形成风气,违规行为就成了潜规则。
  潜规则之所谓“潜”,是因为它并不在阳光之下,却暗地里制约着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在谋私者手中,哪怕只是一点,就可以用来寻租,不满足他的私欲,你的事情就办不成。这样的情况多了,就形成一种“潜规则效应”,加大了社会运转的阻力,成本提高,效率降低,少数人发财,多数人遭殃。而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之外,如果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也形成各自的潜规则,令不甘屈从者难以生存,以至潜规则成为被默认的职业行为、行业行为,那么,社会运转就会出现危机:卖假药的吃到有毒食品,做假酒的喝到有毒饮料,违法排污的遭遇山寨侵权,“吃拿卡要”的受到金融欺诈。损人利己变成害人害己,这就是潜规则的极端结果。
  规则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是公众利益和每个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是社会运转的秩序围栏,是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现。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和公众的利益,理应受到社会的抵制、道德的谴责、法律的惩处,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民族,必须打破潜规则的绑架。
  拒绝潜规则是公民的义务。红灯停,绿灯行,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才有安全高效的交通秩序。少数人违反交通规则,阻碍了正常的交通,影响大多数人,是不道德的行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抵制。如果排队时见到有人插队“加塞”,大家都不去制止,反而也去“加塞”,排队的秩序和规则就被废除了。可见潜规则不仅是对“正规则”的破坏,更是对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伤害。道德是公众利益和社会价值的导向,需要我们共同遵循和维护。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履行义务就是捍卫自己和他人共同的权利。
  打破潜规则是政府的责任。多数人的善良心理被少数人的邪恶行为所绑架,是潜规则得以隐身而行的重要原因,打破潜规则,需要政府强力出击。行政执法部门是社会生活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维护者,对于少数人从不同领域、不同环节违规违法对多数人形成“绑架”效应的行为,如何防止和打击,社会公众往往力不从心,正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对损害公众利益又伤害行业规则的行为,管理上不作为不行,民不举官不究也不行,打击不力,潜规则就会取代正规则,必须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技术手段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清除潜规则是法治的目标。潜规则得以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风行,是“绑架效应”对社会价值观的扭曲。金钱至上,私利至上,为了金钱和私利,不惜害人,最终害己,这样的价值逻辑是文明社会所不齿和不容的。一个社会的价值追求,需要道德的弘扬,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清除潜规则应该成为法治建设的一项任务,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运用法治的手段铲除潜规则滋生的土壤,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民族的道德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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