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权力惩戒也停留在“以牙还牙”“自食恶果”的朴素正义观层面,对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并在其官方微博进行直播。视频显示,除300元罚款、扣1分的处罚之外,交警让数位在明亮的城市路面开远光灯的司机坐在一个“绿椅子”上体验直视远光灯一分钟。直播交警称:“自己种的果自己食。”
很多司机在夜间驾驶时,都受过一道迎面刺来的远光灯之苦。让那些不知交规为何物的司机体验远光灯刺眼眩晕的感觉,的确大快人心。网友可以拍手叫好,但公权力必须走出那种“大快人心”的浅层满足。
针对乱开远光灯行为,法律允许的处罚手段只有罚款和扣分两种,除此之外,任何举措都属于“法外处罚”,无论是交警个人还是交警部门都没有这个权力。惩罚就是惩罚,哪怕是以规劝为目的,哪怕有不乏善意的初衷。既然是惩罚,就必须合乎法律、不践人权。很多时候,人们正当的权利,就是这样被公权力以维持秩序之名一点点蚕食的。
如果治理效果不佳、现行执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规劝力度有限,可以提出富有新意、切中弊端方案。但前提是执法必须符合程序,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
开远光灯刺了别人眼的司机,也应有免于被灯光刺目的权利,这理应是法治社会的共识。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得到同等尊重。这些司机已经付出了300元罚款、扣1分的交规处罚,就算十分可恶,是否有必要付出额外的身体代价?如果公权力惩戒也停留在“以牙还牙”“自食恶果”的朴素正义观层面,对社会绝不是什么好事。
其实,远光灯之害,完全用不着通过这种方式学习。问题症结不在于司机不清楚远光灯多么讨厌,而在于他们觉得日常会车就那么短短几秒,来回切换灯光太麻烦。很多人违法,是经过理性权衡作出的选择——不愿意为了别人的舒适,牺牲自己的舒适。他们总是心怀侥幸,觉得不关远光灯也没什么,交警应该抓不到。
惩罚的魅力不在于它有多严厉,而在于它不可逃避。要遏制违法行为,不能光靠增加刑罚的强度,让人吃到自种恶果的苦涩,而是要让人从心底里相信:违法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严惩。这就给交警们的治理智慧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在技术手段上实现对远光灯的全方位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