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很可能将职业打假群体排除出消费者之外。但有关部门不宜忽视职业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确阐释该群体法律地位,并加以规范。
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近年来“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一些职业打假者的打假行动多针对广告语、标签标示不规范现象,真正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甚至有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虚假商品并敲诈商家。因此,新规很可能将职业打假群体排除出消费者之外。但有关部门不宜忽视职业打假的正面作用,不妨明确阐释该群体法律地位,并加以规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而职业打假人则有明显的职业性、牟利性、经营性,已经成为一种区别于消费者的特殊人群。实际上,相关部门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地位,使得该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游走在法律边缘。
当然,不能一概抹杀职业打假的现实意义。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往往受限于各种因素,不得不放弃维权,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正常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假如彻底否定职业打假,普通消费者即便有权假一赔十,恐怕也不愿劳心费力地与商家周旋博弈,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由此,如果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那么,理当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可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新兴群体对待,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此外,还要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群体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规范了其行为方式,让其成为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有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