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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可谓千金难得。国务院2014年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到2020年前,基本“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其中一个设计方向,就是提出要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励守信者,严惩失信者。比照这个新闻,以前对很多失信行为的惩戒并不到位,很多只是公示、谴责,比如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老赖,如果拒不还钱,有时候执法机构也无能为力,这时候就需要引入“联合惩戒”这个手段,从各方面向老赖施压。
对老赖及其他失信行为最早的联合惩戒,可追溯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其中列举了8类高消费行为,坐飞机、列车软卧就赫然在列。这一次,发改委列的惩戒措施,所针对的正是这类被执行人。正所谓“让失信者无路可走”,如果限制高消费行为还不够“给力”,后续行为则看出大方向。去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等44家单位提出55项惩戒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严厉程度可见一斑。
以“联合惩戒”倒逼守信行为,关键在于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前提在于共享这些失信记录。问题来了,目前的这些惩戒对象,都是被人民法院所判决的被执行人,在网上都可以很轻易查到,但实际上的失信群体可能要庞大得多,他们要不要得到惩戒呢?答案很显然,有些企业制假售假,有些直播平台纵容违规内容,他们虽然不是法院裁决的被执行人,但如果受到举报并坐实,一样具有信用污点;还有些个体行为,比如有骗人纠纷、借钱不还等经历时,虽然未必要以同样程度对待他们,但也需要考虑风险,在一些领域对其行为作限制。
对于具有信用污点的人,需要再三观察和评估,当确定他们具有较强信用风险时,就有必要通过“联合惩戒”来纠偏。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彻底打通征信环节,形成信用体系。当前,信用主体有个人和单位之分,对于个人来讲,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来征集个人信息;对于单位来讲,则需要打通各自为战的征信系统,比如教育部有学信网、住建部负责建筑市场征信、食药监则管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他们掌握各行业的相关信用信息,如果要从整体上来评估主体信用,就需要共享这些信息,并选择是否进行“联合惩戒”。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法规是条红线,道德谴责是约定俗成。但总有一些失信行为,已经不再把道德约束放在心中,而法律又拿他们无能为力。当涉及这个层面,这些行为其实已经表明一个立场:他们不再服膺于社会通用准则和价值体系。对此,社会显然也需要对其部分行为作限制,以对冲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这个时候,“联合惩戒”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它以限制失信人行为的方式强调:自由并非绝对的,规则体系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