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20

2018-10-19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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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公务员法》的回避原则,下列哪种情况不需要回避:
  A.一个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
  B.父亲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儿子是下级分局局长
  C.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的妹妹的女儿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D.丈夫是某市公安局局长,妻子是该局财政科科员

  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权限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权限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对该条规定做了详细阐述和说明:(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A项错误,同一市内,丈夫是公安局局长,妻子是教育局局长,属于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且是夫妻关系,应该回避;B项错误,父亲和儿子属于直系血亲关系,公安局局长和下级分局局长属于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应该回避;D项错误,财政科科员从事的是财务工作,也属于应当回避的范围。
  2.A【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 A 项的表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有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利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3.A【解析】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 A 项的表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有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权利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和其他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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