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51

2018-12-04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法律知识是黑龙江公务员要具备的,而这些内容在考试中都会有所体现。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对法律知识题型进行了整理罗列,以便考生更好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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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某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某日因某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某乙打伤,某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哪些不正确?(  )
  A.某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B.某甲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
  C.某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某甲赔偿医药费
  D.某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某甲有追偿权
 
  2.
  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3.
  李强买房首付不够,向好友刘雷借了三万元,由于关系非常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依照法律规定:
  A.刘雷无权要求李强支付利息,但可以要求李强立即还款
  B.刘雷无权要求李强支付利息,但可以要求李强适时还款
  C.刘雷有权要求李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刘雷有权要求李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  )。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乙和丙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乙或丙承担违约责任
 
  5.
  下列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包括的民事权益的是(  )。
  A.债权
  B.发现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监护人,同时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答案为A。
  2.答案: D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是指具体的个体人。故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健康权、亲权、肖像权。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B
  解析: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A
  解析:
  题干中状况属于第三人代替履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只能是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说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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