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宪法十大考点2

2019-03-01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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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六:国务院的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考点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考点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考点九: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考点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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