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高频考点

2019-06-25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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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行政处罚,除了基本的种类和适用情形之外,处罚的基本程序也很重要,在这一块的学习中,需要构建清晰的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深入把握考点。

  一、考点总结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关于处罚的决定程序,也就是行政处罚是通过哪些程序做出来的;其次是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也就是处罚决定做出来之后应该怎么去执行的问题。这块的逻辑性较强,所以在学习时首先搞懂基本概念,再结合实际去理解性记忆。

  (一)考情点拨

  此部分内容在考查时通常以直接的识记性考查为主,比如经常考到的关于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问题;另一种考查方式则是通过案例来考查具体程序的适用问题,比如出一个例子来问考生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能不能当场收缴罚款,或者是带入实际案例里考查具体的时间规定和细节性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首先大家需要掌握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处罚时主要是通过哪些方式做出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共包括三种: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作作处罚决定时用到最多的一种。在此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有两点:一是在作处罚决定前要进行调查,调查时要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同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二是执法人员调查清楚之后应将搜集的证据带回行政机关由负责人决定,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或有疑难问题时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罚的程序。关于此的考点主要是它的适用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考试中最常考的方式就是记忆性的直接考查。

  3.听证程序

  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最主要的是掌握它的步骤。首先听证程序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启动的;其次是关于启动条件,仅限于三种处罚下启动:一是责令停产停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是较大数额罚款(这里的较大数额一般来说是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1万元以上罚款);最后就是流程的问题:当行政机关作出上述三种处罚中的任何一种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天内申请,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决定召开听证会应当在举行前的7天内通知时间、地点,召开听证会时应当公开举行,由案外人主持,举行听证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注意不是当事人),在整个听证会的举行期间要制作听证笔录,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不是作为处罚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最终要不要处罚处了看听证笔录还要考虑违法情节)。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学习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大家掌握处罚是怎么做出来的,接下来就是要去执行处罚决定。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我们主要讲两个:一是罚缴分离,二是当场收的程序。其中当场收的情形在考试中经常考查。

  1.罚缴分离原则

  作罚款决定的是行政机关,收罚款的是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将罚款收了之后最终上缴国库。

  2.当场收的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是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

  三是在水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掌握这三种情况,考试中较容易结合案例的形式问是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刷题巩固】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 罚金

  B. 拘役

  C. 责令停产停业

  D. 管制

  答案: C

  解析: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选择C选项。

  A项:罚金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事处罚,属于附加刑。

  B项: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属于主刑。

  D项: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事处罚,属于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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