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龙江大兴安岭新林区事业单位招聘41人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2019年10月31日-11月6日,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
2019黑龙江大兴安岭新林区事业单位招聘41人公告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新林区(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及发布方式
新林区2019年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41人,即日起在大兴安岭日报、新林电视台、新林区政府网,中国爱情小镇新林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并在新林区政府网(http://www.dxalxl.gov.cn/)发布具体招考计划,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0日-10月30日。
二、报考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合格,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有大兴安岭新林区常住户口或父母、夫(妻)一方为新林区常住户口的。
4、全日制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含40周岁,1979年10月9日之后出生),报考乡镇事业单位岗位的学历要求可放宽至全日制统招中专及以上学历。
5、在职人员报考时,出具本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材料。
6、有其它具体要求详见招聘计划表。
三、报考岗位的比例要求及政策性加分条件
1、报考人数应达到该岗位招聘人数比例的3:1,达不到报考比例的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当降低开考人数比例。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政策性加分。
①退役大学生士兵、我区项目生(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特岗老师)人员服务到期且考核合格的,我区“彩虹工程”人员满3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计算总成绩时给予政策性加2分。
②在2019年度黑龙江省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报考大兴安岭地区所属机关事业及乡镇公务员招考进入面试环节的在计算总成绩时给予政策性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按累计项加分。
四、招聘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和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和公示后录用。
(一)资格审查和报名
报考人员即日起可通过新林区政府网(http://www.dxalxl.gov.cn/)查询2019年新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下载并填写资格审查表和《2019年新林区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在职人员到组织人社部门认证档案,其他人员到档案存放部门认证,经纪检、公安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区人社局报名。报名时须携带毕业证、户口、身份证、学信网学历认证表等原件和复印件1张,2寸同版近期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缴纳45元报名费。
报名时间:2019年10月31日-11月6日
报名地点:新林区人社局三楼
联系电话:3182189
(二)笔试、面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卷面成绩为100分,按60%折算总成绩,笔试时间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计划招聘人数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并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面试为100分,按40%折算总成绩。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形式,测试应考者的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协调、逻辑思维判断能力等。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打分、当场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政策性加分。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人员与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笔试、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县(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严格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进行,相关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四)考核和公示
经体检合格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重点是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现实表现。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及工资待遇
公示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工资、聘用手续及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者将取消聘用资格),我区为政企合一管理体制,聘用后聘用人员执行聘用单位现行工资待遇标准。
六、注意事项
1、报考2019年新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本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次不能依次递补。
2、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 2019年新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中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在考试录用各个环节,凡存在弄虚作假、违纪作弊,扰乱报名及考试秩序,伪造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3、报考人员需时刻保持通讯畅通,若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新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考试任何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