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结合辖区特点及审判需要,最终选任人民陪审员52人。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县公安局会同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从绥滨县域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需在绥滨县域内。
3.组织推荐。绥滨县域内各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程序
(一)请于2020年8月12日至9月11日到绥滨县司法局报名(办事大厅710室)。
(二)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绥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到绥滨县司法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电子版;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报名咨询电话。
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0468--7866595
联系人:栾新星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附件:
绥滨县公安局 绥滨县人民法院 绥滨县司法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