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担保物权

2021-02-08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其中,法律常识一直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重视。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法律常识:担保物权
 
  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经常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说到底,它就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生活中常见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在民法中是个非常重要的考点。
 
  一、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经常见到的是房屋抵押、汽车抵押。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申请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
 
  理论上,不动产、动产都可以抵押,但并非所有的都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些不能抵押的财产是考试中单选或多选题的常考知识点。
 
  二、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最典型的特征是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而且动产和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质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较多的发生在加工承揽、维修合同中,而且只能留置动产。
 
  四、三大担保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
 
  考试中经常见的是以案例的形式让考生分析出到底是哪种担保物权,上面这个对比表格非常清晰的给出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刷 题 练 习
 
  【多选】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呢?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本题中,轿车可以设立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就该轿车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因此,A正确。C错误。
 
  根据《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汽车)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B正确。
 
  轿车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非登记时设立,D错误。
 
  故本题选AB。
 
 
  \

  2021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预计在2021年3报名,笔试预计在2021年3月27日,公考竞争节节高,踏实备考是考公的唯一捷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应该认真认真准备笔试。想要顺利拿下笔试,一定要系统复习,需要复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的考生可参考2021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教程点击订购)。

,
 

  备考公务员考试最怕的就是“闭门造车”,独自复习缺乏动力,遇到问题无人交流,报考流程不清晰,职位选择有疑虑......怎么办?为了更好的服务各位考生,随时随地为考生解答疑虑,我们特建立了一个黑龙江省考考交流群”,群号: 318379918点击一键加群。除了方便大家交流之外,我们还会定期整理一些历年省考的经典题目来测试一下大家复习的效果如何!相信在这样一个有学习之中的交流群里,大家都能够事半功倍,获得进步,希望同学们都能以梦为马,不负韶华!黑龙江公务员考试1群

 
     如果你做不到每天重新的刷新网站,又想在第一时间看到新鲜出炉的资讯,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获取第一手资料:
 \

分享到

切换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