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本。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布,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做好粮食流通工作,一方面解决粮食供应,解决老百姓的粮食需求问题;另一方面,是落实国家的粮食政策,保证种粮农民的收益,促进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不会有真正的国家粮食安全。
[综合分析]
意义
粮食流通一头连接生产,一头连接消费,事关粮食安全和人民福祉。近几年我国每年生产粮食超过1.3万亿斤,其中70%进入流通环节,超过9200亿斤。粮食生产出来以后,需要顺畅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从产区到销区、从工厂到超市的流转过程,才能有效满足每一个老百姓、每一个城乡居民家庭对于粮食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有效的粮食流通,就没有真正的粮食安全。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各个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
一是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强。
二是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粮食流通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
四是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
[参考对策]
一、政策层面,要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
1.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
2.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3.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4.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5.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二、“六个强化”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1.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3.规定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4.规定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5.规定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6.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三、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这就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