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宪法宣誓制度

2026-03-17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

 

  在行测常识判断中,《宪法》是经常考到的题目,而宪法宣誓制度更是行测常识判断中的重要考点。

 

  【】下列人员中,在正式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的有( )

 

  A.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

 

  B.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C.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宣誓制度。《宪法》第2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修订,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因此ABD均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都需要宣誓,当选,C不属于宣誓情况,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相关考点】

 

  1、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誓词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2、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宪法宣誓制度对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6年国考常识考点)

 

  4、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2)委员长会议组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

 

  (3)监察委副职、最高法、最高检副职、审判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组织

 

  (4)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由外交部组织

 

  (5)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

 

  5、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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